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涿州市博物馆理事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馆行为,确保公益目标的实现,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馆的名称是涿州市博物馆。

第三条  本馆的住所是河北省保定市涿州市华阳西路49号。

第四条  本馆的经费来源是财政补助。

第五条  理事会是涿州市博物馆的决策和监督机构。

第六条  本馆的举办单位是涿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第七条  本馆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河北省涿州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馆的宗旨是负责对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可移动文物的征集、研究、收藏、保管、陈列、展示等工作;负责对馆藏文物按有关规定进行妥善保管,确保文物安全等工作。

第九条  本馆的业务范围包括:

(一)征集、保管、保护、研究文物、标本、文献;

(二)举办各类展览和社会教育活动;

(三)传播、弘扬历史、科学、文化知识;

(四)符合本章程的博物馆其它业务范围。

第三章  举办单位

第十条  举办单位的权利:

(一)提出本馆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组建本馆第一届理事会;

(三)向本馆理事会委派相关理事;

(四)提名或任免本馆的理事长,副理事长;

(五)批准理事会工作报告;

(六)审核章程草案及章程修改草案;

(七)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权利。

第四章  理事会

第一节  理事会的构成及职责

第十一条  本馆设立理事会作为决策机构和监督机构,理事会向举办单位报告工作。理事会每届任期为5年。

第十二条  理事会组成:

举办者或其代表、馆长、职工代表、社会人士。

第十三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和提出本馆章程的修改意见;

(二)审议本馆业务发展规划;

(三)审定本馆重大业务活动计划;

(四)审定本馆内设机构或分支机构设置方案;

(五)审定本馆内部主要管理制度;

(六)提名本单位馆长和副馆长等行政负责人;

(七)审议本馆财务预算和决算;

(八)监督管理层执行理事会决议;

(九)审议管理层工作报告并对管理层工作进行考评;

(十)理事会届满前三个月内负责组建下届理事会,并报举办单位审核同意;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节  理事

第十四条  理事每届任期与理事会每届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理事不因理事资格在本馆领取薪酬,因履行理事职责产生的交通、通讯等费用,可按有关规定列支。

第十五条  理事应具备履职的知识和能力,熟悉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根据本馆的宗旨,忠实、诚信、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十六条  理事享有以下权利: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享有发言权、提议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对理事会会议和本馆开展业务活动情况的知情权、建议权、监督权;

(三)提议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四)理事会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  理事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本馆章程及有关规定;

(二)遵守并执行理事会会议决议;

(三)按时参加理事会会议及相关活动;

(四)不擅自公开本馆涉密信息;

(五)不凭借理事身份,为本人或他人从本馆牟取不当利益;

(六)理事会规定的其他相关义务。

第十八条  理事可以在任期内提出辞职。辞职应向理事会递交书面报告,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理事资格方可终止。委派产生的理事辞职须经委派方同意。

第十九条  理事发生以下情形的,理事会应按程序终止其理事资格:

(一)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以上不参加理事会会议的;

(二)因本人身体健康和工作等原因,不能继续履行理事职责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不能履行理事职责与义务、损害公共利益或本馆利益的;

(五)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理事推选方或委派方提出更换理事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按理事原产生方式及程序予以更换。

第二十一条  理事出现空缺,应及时按原产生方式及程序填补缺额。

第三节  理事长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由举办单位提名,经理事会选举通过后担任;设副理事长1名,由理事长提名,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确认理事会会议议题;

(三)督促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理事会签署有关文件;

(五)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四条  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副理事长代行其职权。

第四节 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每年定期召开至少两次会议,也可由全部理事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提议召开。理事会会议一般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程序:

(一)提议召开理事会会议,并确定会议议题;

(二)提前十个工作日将会议通知(时间、地点、议题等)及相关材料送达全体理事;

(三)就会议议题进行讨论;

(四)表决并形成理事会决议;

(五)制作会议记录。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全部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召开。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每名理事享有一票表决权,理事会决议一般事项须经全部理事的半数以上通过。重大事项须经全部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生效。

重大事项如下:

(一)审议本馆业务发展规划;

(二)审议本馆重大业务活动计划;

(三)审议本馆机构设置方案;

(四)审议本馆重大财务事项;

(五)本馆章程修改,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和本馆章程规定的,在表决中投赞成票的理事承担相应责任,不赞成的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理事会会议记录应当作为本馆重要档案妥善保存。

第三十条  理事会会议记录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出席会议的理事,列席人员,缺席人员及事由;

(二)会议的日期、地点;

(三)主要议题及议程;

(四)各位理事的发言要点;

(五)提交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

(六)理事会认为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附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理事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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