涿州市博物馆理事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馆行为,确保公益目标的实现,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馆的名称是涿州市博物馆。
第三条 本馆的住所是河北省保定市涿州市华阳西路49号。
第四条 本馆的经费来源是财政补助。
第五条 理事会是涿州市博物馆的决策和监督机构。
第六条 本馆的举办单位是涿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第七条 本馆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河北省涿州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馆的宗旨是负责对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可移动文物的征集、研究、收藏、保管、陈列、展示等工作;负责对馆藏文物按有关规定进行妥善保管,确保文物安全等工作。
第九条 本馆的业务范围包括:
(一)征集、保管、保护、研究文物、标本、文献;
(二)举办各类展览和社会教育活动;
(三)传播、弘扬历史、科学、文化知识;
(四)符合本章程的博物馆其它业务范围。
第三章 举办单位
第十条 举办单位的权利:
(一)提出本馆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组建本馆第一届理事会;
(三)向本馆理事会委派相关理事;
(四)提名或任免本馆的理事长,副理事长;
(五)批准理事会工作报告;
(六)审核章程草案及章程修改草案;
(七)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权利。
第四章 理事会
第一节 理事会的构成及职责
第十一条 本馆设立理事会作为决策机构和监督机构,理事会向举办单位报告工作。理事会每届任期为5年。
第十二条 理事会组成:
举办者或其代表、馆长、职工代表、社会人士。
第十三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和提出本馆章程的修改意见;
(二)审议本馆业务发展规划;
(三)审定本馆重大业务活动计划;
(四)审定本馆内设机构或分支机构设置方案;
(五)审定本馆内部主要管理制度;
(六)提名本单位馆长和副馆长等行政负责人;
(七)审议本馆财务预算和决算;
(八)监督管理层执行理事会决议;
(九)审议管理层工作报告并对管理层工作进行考评;
(十)理事会届满前三个月内负责组建下届理事会,并报举办单位审核同意;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节 理事
第十四条 理事每届任期与理事会每届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理事不因理事资格在本馆领取薪酬,因履行理事职责产生的交通、通讯等费用,可按有关规定列支。
第十五条 理事应具备履职的知识和能力,熟悉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根据本馆的宗旨,忠实、诚信、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十六条 理事享有以下权利: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享有发言权、提议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对理事会会议和本馆开展业务活动情况的知情权、建议权、监督权;
(三)提议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四)理事会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 理事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本馆章程及有关规定;
(二)遵守并执行理事会会议决议;
(三)按时参加理事会会议及相关活动;
(四)不擅自公开本馆涉密信息;
(五)不凭借理事身份,为本人或他人从本馆牟取不当利益;
(六)理事会规定的其他相关义务。
第十八条 理事可以在任期内提出辞职。辞职应向理事会递交书面报告,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理事资格方可终止。委派产生的理事辞职须经委派方同意。
第十九条 理事发生以下情形的,理事会应按程序终止其理事资格:
(一)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以上不参加理事会会议的;
(二)因本人身体健康和工作等原因,不能继续履行理事职责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不能履行理事职责与义务、损害公共利益或本馆利益的;
(五)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理事推选方或委派方提出更换理事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按理事原产生方式及程序予以更换。
第二十一条 理事出现空缺,应及时按原产生方式及程序填补缺额。
第三节 理事长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由举办单位提名,经理事会选举通过后担任;设副理事长1名,由理事长提名,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确认理事会会议议题;
(三)督促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理事会签署有关文件;
(五)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四条 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副理事长代行其职权。
第四节 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每年定期召开至少两次会议,也可由全部理事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提议召开。理事会会议一般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程序:
(一)提议召开理事会会议,并确定会议议题;
(二)提前十个工作日将会议通知(时间、地点、议题等)及相关材料送达全体理事;
(三)就会议议题进行讨论;
(四)表决并形成理事会决议;
(五)制作会议记录。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全部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召开。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每名理事享有一票表决权,理事会决议一般事项须经全部理事的半数以上通过。重大事项须经全部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生效。
重大事项如下:
(一)审议本馆业务发展规划;
(二)审议本馆重大业务活动计划;
(三)审议本馆机构设置方案;
(四)审议本馆重大财务事项;
(五)本馆章程修改,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和本馆章程规定的,在表决中投赞成票的理事承担相应责任,不赞成的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理事会会议记录应当作为本馆重要档案妥善保存。
第三十条 理事会会议记录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出席会议的理事,列席人员,缺席人员及事由;
(二)会议的日期、地点;
(三)主要议题及议程;
(四)各位理事的发言要点;
(五)提交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
(六)理事会认为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五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理事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