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涿州市博物馆文物征集办法

    第一条 藏品征集原则
    (一)藏品是博物馆业务活动的物质基础,博物馆藏品的数量和质量,直接关系到博物馆的业务水平和社会、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博物馆条例》《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涿州市博物馆的性质和任务特点,为规范藏品征集工作和明确工作程序,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藏品征集人员负责全馆藏品征集工作。根据国家法律法规,遵循科学合理的原则,有目的、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经常性的征集工作。
    (三)藏品征集后,藏品必须由文物保管部及时整理归档,做到物账相符,信息完整。
    第二条 征集途径
    (一)接收考古单位移交的考古发掘品,接收海关、公安部门的罚没文物,民间搜集、收购,接受捐赠,与其他博物馆交换等等。
    (二)对无偿捐献者,颁发捐赠证书或奖状。
    第三条 藏品征集范围
     1、反映古涿州不同历史时期政治、经济、文化和重大历史事件有关的文物。
     2、古涿州地域内的具有代表性的农业、手工业生产工具、产品,以及有关人们生产活动、商品交换等的文物资料。
     3、涿州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
     4、涿州历史上的重要历史人物的遗物、作品、手稿及有关文献。
     5、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进行新民主主义革命、社会主义革命、社会主义建设和改革开放以来,反映涿州人民不怕牺牲、艰苦奋斗的有关文物、资料和照片。
     6、涿州境内出土的古生物化石和动、植物标本及反映其生态状况的标本、资料。
     7、根据陈列和研究的需要,有目的、有计划的征集其它类别的藏品。
    第四条 藏品征集标准
    博物馆藏品,是博物馆根据本馆性质、任务、特点,按照一定标准有计划入藏的具有历史价值、艺术价值和科学价值的有关文物、标本和实物资料等物件,是博物馆业务活动的物质基础。在藏品征集过程中,具体到每一件东西,不一定同时具备以上三方面的价值,但至少具备其中之一。入藏藏品应是反映历代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文化艺术、科学技术等方面的有代表性的文物、实物资料、非实物记录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在藏品征集过程中,要注意征集对象的完整性、代表性。对于能填补馆藏空白的,对其完整性可降低标准。
    第五条 藏品征集程序
    (一)制定征集计划。博物馆根据本馆性质、特点、陈列展览和科学研究的实际需要,根据本馆藏品数量、质量和征集线索制定科学的征集计划,有目的、有步骤地开展征集工作。
    (二)接收送交文物。文物送交人填写文物交接单(含文物交送人姓名、送交日期、联系地址、电话、出土地)一式两份送交人、部门领导人、经手人签字并盖章;给文物送交人颁发荣誉证书,经手人加盖博物馆红色印章(博物馆存档文物证书复印件一份);文物入库(文物入库登记、存入库房文物专柜)。
    (三)文物入藏鉴定。对征集文物进行鉴定(名称、时代、类别、出土地、送交人、尺寸、重量、器型、完残程度等),非入藏品通知文物送交人取回。
    (四)建立文物档案(电子档案、纸质档案)。建立文物编号检索照片册(按总登记号排列);建立藏品档案(按总登记号排列);建立文物检索卡片(按类排列并附照片)。
    (五)建立文物账簿(电子账簿、纸质账簿)。登记文物流水账;登记文物总账;登记文物分类账;进行电脑录入,建立电子账。
    (六)文物正式入库。。
    第六条 违规征集处罚
    对未经许可、未按照相关办法进行征集、造假、毁坏文物的行为将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七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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