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涿州市博物馆文物征集办法

    第一条 藏品征集原则
    (一)藏品是博物馆业务活动的物质基础,博物馆藏品的数量和质量,直接关系到博物馆的业务水平和社会、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博物馆条例》《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涿州市博物馆的性质和任务特点,为规范藏品征集工作和明确工作程序,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藏品征集部负责全馆藏品征集工作。根据国家法律法规,遵循科学合理的原则,有目的、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经常性的征集工作。
    (三)藏品征集后,藏品必须由文物保管部及时整理归档,做到物账相符,信息完整。
    第二条 征集途径
    (一)接收考古单位移交的考古发掘品,接收海关、公安部门的罚没文物,民间搜集、收购,接受捐赠,与其他博物馆交换等等。
    (二)对无偿捐献者,颁发捐赠证书或奖状。
    第三条 藏品征集范围
    (一)反映古涿州不同历史时期政治、经济、文化和重大历史事件有关的文物。
    (二)古涿州地域内的具有代表性的农业、手工业生产工具、产品,以及有关人们生产活动、商品交换等的文物资料。
    (三)涿州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
    (四)涿州历史上的重要历史人物的遗物、作品、手稿及有关文献。
    (五)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进行新民主主义革命、社会主义革命、社会主义建设和改革开放以来,反映涿州人民不怕牺牲、艰苦奋斗的有关文物、资料和照片。
    (六)涿州境内出土的古生物化石和动、植物标本及反映其生态状况的标本、资料。
    (七)根据陈列和研究的需要,有目的、有计划的征集其它类别的藏品。
    第四条 入藏标准
    文物是具有历史、科学、艺术价值的古代遗存。在藏品征集过程中,具体到每一件东西,不一定同时具备以上三方面的价值,但至少具备其中之一。入藏文物应是反映历代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文化艺术、科学技术等方面的有代表性的实物。在藏品征集过程中,要注意征集对象的完整性、代表性。对于能填补馆藏空白的,对其完整性可降低标准。
    第五条 入藏程序
    (一)藏品征集部根据征集范围、入藏标准确定收藏对象。
    (二)组织三个以上有关专家鉴定拟征集文物,提出文物征集意见。
    (三)文物保管部门应于征集物入馆验收后尽快完成藏品编目、建档工作,属于文物的,应当区分文物等级,设置文物档案,并依法备案。并将征集过程所有原始资料整理归档,永久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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