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涿州市博物馆是综合类博物馆,经过文物行政部门审核、相关行政部门批准许可取得法人资格,收藏、保护、研究、展示人类活动和自然环境的见证物,向公众开放的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机构。
第二条 涿州市博物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博物馆管理办法》《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规范与博物馆行业道德。
本馆办馆宗旨是以人为本、为民服务,通过收藏、保护、研究丰富的馆藏文物和涿州悠久的历史文化,传播有益于社会进步的思想道德、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弘扬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提升全民族的文化素质。
第三条 本博物馆的业务范围包括:
(一)陈列展览:以馆藏文物为基础,按照一定的主题、序列和艺术形式对展品进行编排、组合,为社会公众提供直观教育、文化传播以及审美欣赏等服务。
(二)社会教育:为公众提供文化教育服务,为在校学生的校外教育服务,为科学研究服务。同时开展文物宣传、文物讲解、历史知识普及。
(三)藏品管理:负责文物征集、鉴定、登编、保管及文物复制与修复,并对博物馆藏品进行科学管理、科学保护和整理研究。
(四)学术研究:结合本馆各项工作的需要,开展涿州历史文化研究、通史和近现代史研究、博物馆研究,历代文物研究、文物修复技术研究和藏品研究,相关著作编辑出版等工作。为有关学科的研究工作提供资料、信息和咨询服务。
第四条 涿州市博物馆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运行经费由涿州市人民政府财政支付,同时依法接受社会捐赠。
第五条 本馆的主管部门是涿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第六条 本馆所在地:涿州市华阳西路49号。
第七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本章程对博物馆、举办者、馆长、职工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设置涿州市博物馆党委会作为党务决策机构。
第九条 党委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传达党委及其有关领导部门的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研究贯彻落实意见;
(二)负责全馆思想政治工作,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工作;
(三)讨论决定干部的任免、调动、奖励和审查、处理,以及其他重要人事工作。
第十条 设置涿州市博物馆馆长会作为行政决策机构。
馆长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修改章程;
(二)研究全馆事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各项改革方案和重大活动方案;
(三)制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监督经费使用;
(四)讨论确定向上级领导部门请示、报告的重要行政事项;
(五)研究决定以本馆名义参与的重要社会活动;
(六)研究确定本馆重要的行政决议;
(七)设置内部机构,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博物馆馆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馆务会会议;
(二)检查馆务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博物馆行政工作的统筹、裁决与安排;
(四)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 副馆长协助馆长工作,馆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馆长指定的副馆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三条 博物馆设置学术委员会作为业务咨询指导机构。除本馆专家外,将不断扩大学术委员会馆外专家比例。学术委员会主要行使以下职责:
(一)指导本馆业务工作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的拟定;
(二)指导重要藏品征集、借用;
(三)指导重要陈列展览举办和引进;
(四)指导藏品处置意见的拟定;
(五)指导重点课题研究及成果推广。
第十四条 博物馆内设综合办公室、安全与后勤保障部、文物藏品保管部、宣教部、财务部、人事部六个常设运营机构。
第三章 藏品管理
第十五条 本馆通过征集、采集、购买、交换、接受捐赠和调拨等方式取得藏品,藏品应在30个工作日内列入藏品总账。博物馆建立的藏品总账、分类账及每件藏品的档案报上级文物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本馆及相关部门依法对藏品按照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确定等级,并接受上级文物主管部门对珍贵藏品进行复核。
第十七条 本博物馆具备保障藏品安全的设备和设施。对于珍贵藏品和其他易损易坏的藏品,博物馆设立专库和专柜并由专人负责保管。
第十八条 本馆的法定代表人,对藏品安全承担责任。博物馆的法定代表人离任时,应当办理藏品移交手续。
第十九条 不够收藏标准,或因腐蚀损毁等原因无法修复且无继续保存价值的藏品,经博物馆委托的专家委员会评估认定后,向省级文物主管部门申请退出馆藏。退出馆藏的申请材料,内容应包括拟不再收藏的藏品名称、数量和退出馆藏的原因,并附有关藏品档案复制件。
第四章 展览管理
第二十条 博物馆基于藏品及相关学术研究成果举办符合本馆宗旨、突出藏品特色的基本陈列和临时展览,传播文化艺术知识,满足公众的精神需求。
第二十一条 博物馆举办的陈列展览,应具有较高的学术和文化含量,不得宣扬封建迷信或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二条 展览要合理运用现代技术、材料、工艺和表现手法,达到形式与内容的和谐统一。
第二十三条 陈列展览以原物、真迹为主,使用复制品、仿制品和替代品的予以注明,复原陈列保持原貌。
第二十四条 展厅内具有符合标准的安全技术防范设备和防止展品遭受自然损害的展出保护设施。
第五章 教育、研究、服务
第二十五条 博物馆应当充分发挥社会教育功能,开展多种形式的教育活动,为高校相关专业提供参与式教学和实践教学,为社会提供艺术教育的平台,提高公众的艺术欣赏水平。
第二十六条 博物馆应当以本馆藏品为基础,开展相关专业领域及其技术的研究,并通过加强与其他科研机构的联系与合作,提高业务水平,促进专业人才的成长。
第二十七条 作为非营利性公共服务机构,应当根据办馆宗旨,结合本馆特点开展形式多样、生动活泼的社会宣传活动,积极参与从国家到社区各层面的文化交流活动,为社会主义文化建设服务。
第六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八条 涿州市博物馆的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博物馆依照国家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十九条 涿州市博物馆保证博物馆藏品总账真实、准确、完整,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监督,接受上级主管单位指定的审计机构的年度审计。
第三十条 本馆运行资金来源包括:
(一)财政拨款;
(二)其他合法收入、利息等。
第三十一条 本馆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的修改,必须经馆长会讨论通过,并经上级主管单位批准。
第三十三条 因不可抗拒的因素造成博物馆工作终止,博物馆所有财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归国家所有。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不符的,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涿州市博物馆。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自上级主管单位批准后生效。